首页 调查 > 正文

力鼎光电: 力鼎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相关资料图)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

全体股东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

  “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和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有关议案,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

次首次授予部分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

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

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此次审议的《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

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

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激励计划解锁条件成就的有关事项,并同意为符合解锁条

件的激励对象及相应股份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鉴于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按激励计划规定对该等离职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股权予以回购注销,并根据公司已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调整相

应回购价格的事项,以及对应的审批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和回购价格调整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同意回购注

销该 6 名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9.26 万股,回购价格为

   三、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

用效率,增加公司的收益。公司进行投资产品的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安全性高、有

保本的理财产品等风险可控的产品品种,风险较低,收益相对稳定。公司已经建

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与体系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控制投资

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也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覃一知、林杰、陈旭红

查看原文公告

标签:

精彩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