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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医疗事故再次鉴定流程

一、重要的医疗事故再次鉴定流程

重要的医疗事故再次鉴定流程: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相关资料图)

二、医疗事故鉴定必须要哪些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三、医疗事故判定标准是什么

1.发生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行为的违法性。

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件。

3.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过失造成的即是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而不是有伤害患者的主观故意;对患者要有人身损害后果,这是判断是否是医疗事故至关重要的一点。

4.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虽然存在过失行为,但是并没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这种情况不应该被视为医疗事故;找法网提醒您,虽然存在损害后果,但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并没有过失行为,也不能判定为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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