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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MPA连发七条公告通知!

8月17日,NMPA连发七条公告通知。内容整理如下:

一、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门冬氨酸钾镁注射剂说明书的公告(2023年第100号)发布时间:2023-08-17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监局决定对门冬氨酸钾镁注射剂(包括门冬氨酸钾镁注射液、注射用门冬氨酸钾镁、门冬氨酸钾镁葡萄糖注射液、门冬氨酸钾镁木糖醇注射液)说明书内容进行统一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应当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门冬氨酸钾镁注射剂说明书修订要求(见附件),于2023年11月14日前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药师合理用药。   三、临床医师、药师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获益/风险分析。   四、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使用处方药的,应严格遵医嘱用药。   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上述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特此公告。   附件:门冬氨酸钾镁注射剂说明书修订要求    国家药监局    2023年8月15日

二、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注射用磷霉素钠说明书的公告(2023年第99号)

发布时间:2023-08-17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监局决定对注射用磷霉素钠说明书内容进行统一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应当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注射用磷霉素钠说明书修订要求(见附件),于2023年11月14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药师合理用药。   三、临床医师、药师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获益/风险分析。   四、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使用处方药的,应严格遵医嘱用药。   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上述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2023年8月15日

三、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氯化钾注射剂说明书的公告(2023年第98号)


(相关资料图)

发布时间:2023-08-17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监局决定对氯化钾注射剂(包括氯化钾注射液、注射用氯化钾)说明书内容进行统一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应当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氯化钾注射剂说明书修订要求(见附件),于2023年11月14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药师合理用药。   三、临床医师、药师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获益/风险分析。   四、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使用处方药的,应严格遵医嘱用药。   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上述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2023年8月15日

四、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氯化钾注射剂说明书的公告(2023年第98号)

发布时间:2023-08-17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专家委员会审核确定,现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七十一批)。   特此通告。    国家药监局   2023年8月15日

五、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监管信息化标准体系》的公告(2023年第97号)

发布时间:2023-08-17   为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信息化标准的统筹规划和体系建设,提升药品监管数字化水平和监管数据共享效能,根据《药品监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十四五”规划》要求,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药品监管信息化标准体系》,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B/T 0101-2014《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标准体系》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2023年7月31日 六、国家药监局关于3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告(2023年第38号)

发布时间:2023-08-17

在2023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中,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产品标签标示为广州市妆典美容用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妆典染发膏(纯蓝色)等3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见附件)。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要求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3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立即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开展自查整改。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特此通告。

附件:3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信息

国家药监局

2023年8月12日

七、国家药监局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的公告(2023年第101号)

发布时间:2023-08-17

为进一步深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依据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和监管工作实际,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程序》有关要求,国家药监局决定对《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内容对58类医疗器械涉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容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见附件。   二、实施要求(一)对于附件中调整涉及的01-01-03“超声手术设备附件”中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的“超声切割止血刀头、超声软组织手术刀头、超声吸引手术刀头”和01-01-06“乳腺旋切活检系统及附件”中“乳房旋切穿刺针及配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等,按照调整后的类别受理医疗器械注册申请。   对于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受理尚未完成注册审批(包括首次注册和延续注册)的医疗器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继续按照原受理类别审评审批,准予注册的,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限定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并在注册证备注栏注明调整后的产品管理类别。对于已取得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2025年12月31日前产品注册证继续有效,所涉及注册人应当按照相应管理类别的有关要求积极开展注册证转换工作,在2025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转换。开展转换工作期间原医疗器械注册证到期的,在产品安全有效且上市后未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或质量事故的前提下,注册人可按原管理属性和类别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申请,予以延期的,原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2025年12月31日。     自2026年1月1日起,该类产品未依法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不得生产、进口和销售。相关生产企业应当切实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上市产品的安全有效。   (二)对于调整内容的其他产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等,按照调整后的类别受理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或者办理备案。   对于已受理尚未完成注册审批(包括首次注册和延续注册)的医疗器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继续按照原受理类别审评审批,准予注册的,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注册证备注栏注明调整后的产品管理类别。   对于已注册的医疗器械,其管理类别由第三类调整为第二类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如需延续的,注册人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按照改变后的类别向相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延续注册,准予延续注册的,按照调整后的产品管理类别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   对于已注册的医疗器械,其管理类别由第二类调整为第一类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注册证到期前,注册人可向相应部门办理产品备案。   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发生注册变更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变更注册。如原注册证为按照原《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核发,本公告涉及产品的变更注册文件备注栏中应当注明公告实施后的产品管理类别。   (三)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容调整的宣贯培训,切实做好相关产品审评审批、备案和上市后监管工作。   附件:《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调整表    国家药监局    2023年8月15日

撰稿人 | 国家药监局

责任编辑 | 胡静

审核人 | 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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