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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江苏省苏州市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公布

2023年,江苏省苏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加大执法力度,形成有力震慑。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虚假宣传案


(资料图片)

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移送线索,对某平台主播王某(昵称:江苏洋洋)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某平台直播间以故事演绎的形式,宣称“千年人参”“鳄鱼提取精华”“回春草”“华西T细胞乳胶被”等商品,具有延缓衰老、提高免疫力、抗癌防癌、排除毒素的功效,误导老年人购买上述商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常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作出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保护老年群体权益,关乎千家万户的幸福。本案的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全力整治网络直播乱象、坚决守护老年消费者权益的决心。

案例二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吴江区盛泽镇永忠家纺店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蚕丝被案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联合苏州市纤维检验院对吴江区盛泽镇永忠家纺店开展调查。经抽检,当事人销售的4款蚕丝被填充物检验结果与合格证标签内容不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作出没收涉案蚕丝被30条、罚款28261元的行政处罚。

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蚕丝被,不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更会损害行业信誉和城市形象,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厉打击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

案例三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恒嘉威(苏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虚假交易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对恒嘉威(苏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feduiio”天猫旗舰店为取得消费者信任、提升用户数量,通过网络第三方刷单机构进行虚假交易。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刷单行为不仅扰乱网络新经济的正常秩序,而且损害互联网领域诚信体系。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整治网络平台各类违法行为,共同维护网络交易市场秩序。

案例四

太仓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太仓旭昌置业有限公司以格式条款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案

太仓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太仓旭昌置业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利用《补充条款》中的格式合同条款,变更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部分条款内容,从多个方面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达到减轻自身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的目的。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太仓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部分合同协议存在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和扩大经营者自身权利、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本案的查处对规范商品房交易秩序、提示消费者警惕合同“陷阱”有着典型意义。

案例五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苏州工业园区金红小吃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移送线索,对苏州工业园区金红小吃店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购买并使用了含铝泡打粉制作大饼。经抽检,上述泡打粉和制成的韭菜饼、豆皮饼、土豆丝肉饼的铝残留量均超标。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明知含铝泡打粉禁止在小麦面制品中使用的规定,仍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主观意图明显。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警告、罚款85000元的行政处罚。

长期过量摄入铝会危害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涉案食品中不得添加含铝的食品添加剂。本案的查处有利于规范早餐店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食品经营者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守护苏城百姓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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