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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报:《苏州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5月起施行 聚力整体保护传承利用大运河文化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交汇点讯 4月28日,记者从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苏州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在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为重点的同时,还明确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生态保护、航运管理、文化产业、大运河代表性景点景区建设等内容,展现整体保护传承利用大运河文化的理念,在立法上具有创新性。

《条例》共5章42条,在着力构建权责明晰、各司其职的管理体制机制的同时,也健全完善大运河文化保护的规划体系。为此,《条例》规定,苏州要编制四个规划,即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大运河文化带空间发展规划、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实施规划。“一部法规中要求制定4个规划,这在地方立法中是很少有的,体现了我们对发挥规划引领作用的高度重视,有利于全面推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泽亚说。

推进“数字大运河建设”是此次立法中的一大亮点。《条例》专门规定:加强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数字化建设,推进大运河文化基础数据产生、整合和数据库建设,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遥感监测、数字孪生等技术,推动大运河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共享和开发利用;建立大运河文化综合大数据平台,丰富数字化应用场景,打造开放、安全的数字大运河系统,并探索运用物联网技术和空间信息技术,加强对大运河沿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预防性保护和数字化保护。

《条例》主要规定三方面法律责任,包括建立约谈机制;对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标识、界桩以及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标识的破坏行为设定行政处罚;对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违反国家规定污染大运河生态环境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条例》的出台和施行,是苏州加强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一项重要举措。苏州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苏州市大运河文化带和大运河长江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刘纯介绍,苏州将积极引导群众参与,利用好大运河各类文体场馆、健身步道等阵地,发挥好大运河相关志愿服务队伍作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共同遵守《条例》,参与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共建共治共享大运河文化带“精彩苏州段”。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张珺

上观号作者:交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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